未实际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在探讨未实际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责任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简单来说,就是股东按照约定向公司投入资金或者其他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这表明,股东有按照章程规定足额出资的法定义务,如果未履行,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对于公司债务,在正常情况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然而,当股东未实际出资时,情况就有所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未实际出资的股东需要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例如,甲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股东A认缴出资50万元但未实际出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产生了80万元的债务,而公司现有资产仅能偿还30万元,那么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A在其未出资的5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50万元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公司设立时,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上述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这意味着,公司的发起人对于未实际出资股东的出资义务也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未实际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是需要承担责任的。股东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