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公证程序是怎样的?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证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其公证程序。 首先是申请与受理阶段。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要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这里的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通常是房屋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在申请时,双方需要提交一系列的材料。拆迁人的材料包括: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代管、管理房屋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件、代管权或管理权证件;代理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给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被拆迁人的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件;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有房屋共有人的,应提交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意见;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公证机构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如果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就会受理该公证申请。 接着进入审查阶段。这是公证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公证机构会全面审查当事人的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比如要确认拆迁人是否有合法的拆迁资格,被拆迁人是否对被拆迁房屋拥有合法的权益等。同时,会核实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情况,查看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件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产权纠纷等问题。还会审查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协议内容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条款要明确、具体、可行。例如,补偿方式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补偿金额是否合理,安置用房的地点、面积等是否明确等。 最后是出具公证书阶段。经过审查,如果公证机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就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公证书。公证书会证明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条规定,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通过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公证,可以有效保障拆迁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