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可以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责任吗
最近在生活中遇到了有关高利贷的麻烦事,有人放高利贷给我,现在追债手段让我感觉很害怕,担心他们是不是构成了敲诈勒索罪。想弄清楚,单纯的高利贷行为能不能直接以敲诈勒索罪去追究对方责任呀,主要想了解两者之间的界限和判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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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高利贷本身不可以直接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责任。 首先要明白什么是高利贷,简单说就是贷款利率远远高于正常市场水平和法律规定范围的借贷行为,它本质上是一种民间的借贷关系,属于单纯的民事行为,通常不构成犯罪。 而敲诈勒索罪呢,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才构成此罪。它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不过,如果高利贷的放贷者以暴力、威胁等的方式向被害人追讨非法债务的,是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也就是说,关键在于放贷者追债时采用的手段。要是放贷者只是正常沟通要求还款,即便利息过高属于高利贷,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但一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达到了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比如通过威胁要伤害人身安全、破坏名誉等方式,迫使借款人交出财物,且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或多次实施这种行为,那么就可以按照敲诈勒索罪来追究其责任。 数额较大的标准,不同地区可能会有所差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来确定的。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说高利贷就能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责任,要综合具体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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