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是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我涉及一起实用新型专利纠纷,对方要求我承担举证责任。我不太清楚在这种纠纷里到底该谁举证,也不知道‘举证责任倒置’在这里能不能用,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纠纷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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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是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下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一些特定的案件中,原本按照一般原则应由主张权利的一方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由对方承担。也就是说,通常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提出主张的一方不用举证,而由对方来证明相关事实。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般的举证责任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原则适用于大多数民事纠纷案件。 对于专利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有相关规定。但是,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在专利纠纷中有特定的适用范围。根据《专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在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纠纷中,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承担举证责任。 而实用新型专利并不属于上述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实用新型专利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在实用新型专利纠纷中,仍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如果一方主张另一方侵犯了其实用新型专利权,那么主张方就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对方存在侵权行为,例如证明对方制造、使用、销售的产品落入了自己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等。 综上所述,实用新型专利纠纷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民事举证原则。这样的规定有助于维护专利纠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程序的公平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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