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是否有效?
我持有一张票据,这张票据目前正处于公示催告期间。可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把票据权利转让给了别人。现在我很担心这个转让行为是否有效,会不会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我想了解一下,在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到底是怎样规定的。
展开


在法律层面,公示催告是一种特殊的程序。简单来说,就是当票据等有价证券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时,票据的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会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在这个期间,法律对票据权利的转让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这是为了保障公示催告程序的顺利进行,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在公示催告期间,票据的权利归属处于不确定状态,法院需要通过公告的方式,让可能存在的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以确定票据的真实权利人。如果允许在这个期间转让票据权利,会使得票据的权利状态更加混乱,不利于法院查明事实和保护权利人的权益。 从实际影响来看,如果在公示催告期间进行了票据权利的转让,那么这个转让行为自始无效。也就是说,即使票据已经转让给了其他人,原票据权利人仍然有权要求恢复其对票据的权利,而受让人不能依据该转让行为取得票据权利。受让人如果因此遭受了损失,可以向转让人主张赔偿。所以,在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应当谨慎行事,避免进行票据权利的转让。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