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合同撤销后约定管辖内容是否有效?


在探讨民法典中合同撤销后约定管辖内容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首先是合同撤销,合同撤销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行为。而约定管辖,就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纠纷时由哪个法院来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文主要是关于合同无效、被撤销后的财产处理和过错赔偿问题,并没有直接提及约定管辖条款的效力。 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从法律原理和司法实践来看,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条款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约定管辖条款的目的是为了确定纠纷解决的法院,其效力通常不受合同其他部分效力的影响。即使合同被撤销,双方当事人对于纠纷管辖的约定仍然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这种约定本身并不依赖于合同的有效履行而存在。所以,一般情况下,合同撤销后约定管辖内容仍然有效。 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后来因为某些原因该合同被撤销,但如果双方就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需要通过诉讼解决,那么仍然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由合同签订地法院来管辖。这是因为约定管辖条款独立于合同的实体权利义务,它只是解决纠纷的程序性安排。 综上所述,在民法典框架下,合同撤销后约定管辖内容通常是有效的。这样的规定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有利于在纠纷发生时迅速确定管辖法院,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