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保证的效力是怎样的?

我给朋友的借款做了保证,现在朋友还不上钱,债权人找我还钱。我不太清楚保证具体有啥效力,自己要承担多大责任,想了解下保证在法律上有啥效力,我该怎么做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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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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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效力是指保证行为在法律上所产生的效果和约束力,它涉及到保证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下面我们从不同角度来详细分析保证的效力。 从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效力来看,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需要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也就是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责任是有先后顺序的,只有在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而无需先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 从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效力来看,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意味着保证人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就相当于取得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自己替其支付的款项。 此外,保证的效力还受到保证期间的限制。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总之,保证的效力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权利义务关系,无论是保证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应当了解这些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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