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是n+1还是n?


在探讨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是“N + 1”还是“N”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这里的“N”代表什么。“N”指的是经济补偿,它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来计算的。具体来说,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如果工作时间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就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在这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若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就需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这就是“+1”,这种补偿模式就是“N + 1”。 而“N”的补偿模式,主要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等情形。比如,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在这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只需按照“N”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所以,当遇到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情况时,要根据具体情形来判断适用“N + 1”还是“N”的补偿标准。如果自己无法确定,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