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司辞退员工一定是N+1补偿吗?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最近公司说要辞退我。我听说公司辞退员工会有N+1的补偿,不太清楚是不是所有情况都是这样。我想知道在哪些情况下公司辞退员工会按照N+1来补偿,哪些情况不是,具体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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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讨论公司辞退员工是否适用“N + 1”补偿之前,我们先来解释一下“N + 1”的含义。这里的“N”指的是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1”则是指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在这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辞退员工,适用“N + 1”的补偿方式。 然而,并不是所有公司辞退员工的情形都适用“N + 1”。例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种情况下也不适用“N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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