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债权人与抵押人约定的抵押期限是否有效?

我和别人有债务关系,对方拿东西做抵押,我们约定了抵押期限。但我不太清楚在民法典的规定下,这种我们自行约定的抵押期限有没有法律效力,会不会到时候对方以这个约定无效为由不履行相关责任,想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展开 view-more
  • #抵押期限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民法典中债权人与抵押人约定的抵押期限是否有效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抵押期限的概念。抵押期限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约定的,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在这个期间内,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要求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意味着,抵押权的行使是和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相关联的,而不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抵押期限来决定。也就是说,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期限在法律上是没有效力的。 从法律原理上来说,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的特性之一就是其具有从属性,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主债权存在,担保物权就存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如果允许当事人约定抵押期限,那么就可能出现主债权还存在,但因为约定的抵押期限届满,抵押权消灭的情况,这显然违背了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原则。 举个例子,如果甲借给乙一笔钱,乙以自己的房屋作抵押,双方约定抵押期限为一年。一年后,虽然主债权还未得到清偿,但按照约定抵押期限已过。若承认该约定有效,那么甲就无法再对乙的房屋行使抵押权,这对甲的债权保护是不利的,也不符合法律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所以,债权人与抵押人自行约定的抵押期限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抵押权人要保障自己的权益,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行使抵押权。主债权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如果在这个期间内不行使抵押权,那么再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抵押权时,法院将不予支持。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