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格式合同,简单来说,就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在日常生活中,格式合同十分常见,比如保险合同、运输合同等。 关于格式合同的效力问题,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来判定。一般情况下,格式合同如果符合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包括: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然而,格式合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能导致部分条款甚至整个合同无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这里的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无效情形主要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等情况。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是指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除了上述无效情形外,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也就是说,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没有尽到这些义务,那么相关条款可能对对方不产生约束力。 在实际判断格式合同效力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首先要审查合同是否符合一般的生效要件,然后再看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对于那些涉及双方重大利益的条款,要特别关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是否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这样才能准确认定格式合同的效力,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