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出具担保函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我前段时间自愿给朋友的债务出具了担保函,但现在有点担心。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是不是一旦朋友还不上钱,我就得承担连带责任?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自愿出具担保函的责任认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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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自愿出具担保函后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需要依据具体情形来判定。担保函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当某人自愿出具担保函时,意味着其愿意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提供一定的保证。 要明确的是,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是法律为了平衡保证人和债权人的利益而做出的规定。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在担保函中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而一般保证则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有几种特殊情形除外,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等。 所以,当你自愿出具担保函后,首先要看担保函中是否明确约定了保证方式。如果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那么你极有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按照法律规定,你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在实际生活中,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在出具担保函之前,一定要谨慎考虑,明确自己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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