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首次采用虚拟现实让证人戴VR眼镜“重回”现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我在新闻上看到有庭审采用了虚拟现实技术,让证人戴VR眼镜“重回”现场。我有点疑惑,这种新的方式在法律上是被允许的吗?它有没有什么法律依据和规范呢?我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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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中采用虚拟现实技术让证人戴VR眼镜“重回”现场,从目前的法律环境和发展趋势来看,有着一定的合理性和法律依据,但也面临一些需要关注的方面。 首先,从证据规则的角度来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虚拟现实技术所呈现的内容,若符合证据的法定种类,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比如,如果VR场景是对案发现场客观环境的真实还原,并且通过合法的手段制作和获取,那么它可以被视为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的一种形式。 在刑事诉讼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做出了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采用VR技术让证人“重回”现场,有助于证人更清晰地回忆起案件相关的细节,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只要整个过程遵循法定的程序,保证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那么所获得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是可以在庭审中发挥作用的。 然而,采用虚拟现实技术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需要规范的地方。一方面,要确保VR场景的制作和呈现是客观、公正的,不能对证人产生误导。如果VR场景存在虚构或歪曲事实的情况,那么由此获得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可能会被排除。另一方面,对于证人在VR场景中的心理和认知影响也需要关注。法律强调证人应当如实作证,采用VR技术时要避免因场景的强烈刺激而影响证人的正常判断。 目前虽然没有专门针对庭审中采用虚拟现实技术的详细法律条文,但司法实践一直在不断探索和创新。随着科技的发展,类似的新技术在庭审中的应用会越来越多,未来可能会出台更具体的法律规范来保障其合理、合法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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