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东行使股东诉权的方式有哪些?


股东诉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身份,为了维护自身或公司的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对于中小股东而言,行使股东诉权是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中小股东行使股东诉权的常见方式: **直接诉讼** 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对公司或其他侵权人提起的诉讼。当公司的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行为直接侵害了中小股东的个人利益时,中小股东可以采取这种方式。例如,公司不按照章程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或者剥夺了股东的知情权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如果公司拒绝提供查阅,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此外,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也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派生诉讼** 派生诉讼又称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这主要是针对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股东诉讼** 除了上述两种主要方式外,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中小股东还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其他类型的诉讼。比如,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有明确规定。此外,在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重大事项中,如果股东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依据的是《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总之,中小股东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诉权行使方式,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