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的效力终止的方式有哪些?
我想了解下在我国,法律的效力是怎么终止的呢?是有特定的方式吗?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情况,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这样我以后对法律的效力问题能有更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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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效力终止,通俗来讲,就是法律不再具有约束力,不能再作为人们行为的准则和依据了。在我国,法的效力终止主要有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这两种方式。 明示废止是指在新的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中,以明确的文字规定,宣布废止旧的法律。这就好比发布一个正式的通知,清楚地告诉大家某部法律从什么时候开始不再生效了。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同时该法明确规定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的部分条款废止。这种方式非常直接,能让大家很清楚地知道哪些法律已经失效。 默示废止则是在司法实践中,当新的法律与旧的法律在内容上发生冲突时,依据“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等原则,推定旧法的相关规定效力终止。也就是说,虽然没有明确发文说旧法作废,但因为有了新的规定,旧的规定就不再适用了。比如,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九部法律同时废止,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到相关民事问题时,就不再适用这些旧法,而是依据《民法典》来处理。这种方式主要是基于法律适用的原则,在实际操作中自然地让旧法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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