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诈骗的方式有哪些?


信用证诈骗指的是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和洗钱等非法活动,这种行为严重损害受害者利益。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常见的信用证诈骗方式: 首先是使用行为。这里面又分几种情况,一种是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其附随的单据、文件。伪造的信用证,简单说就是坏人编造、冒用银行名义,仿照真信用证的样子制造出来的假信用证。变造的信用证呢,是在真信用证基础上,通过涂改、剪贴等手段改变主要条款制造出的不实信用证。伪造、变造的单据、文件,就是那些开立信用证时受益人要提交才能拿到货款的单据,像装船提单、出口证等。实践中伪造、变造提单比较常见,比如空头提单,就是根本没有货物却弄出提单;倒签提单,是货物实际装运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日期,卖方却让承运人把装运日期写成信用证规定的日期;预借提单,是卖方在货物还没装上船就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不过倒签提单、预借提单是否构成诈骗要具体分析,如果只是为了结汇方便,没给买方造成重大损失,按合同纠纷处理;要是根本没装货或用劣货、假货充数骗钱,那就是诈骗行为。另外,使用作废的信用证也算,作废的信用证就是失去效用、银行不承兑的,比如过了到期日、交单日,或者已经修改、撤销、注销的信用证。 其次是骗取行为。就是行为人通过各种欺骗方法拿到信用证并使用,比如编造不存在的交易事实,骗银行给自己开信用证;或者根本没货、没有约定货物,隐瞒企业经营不好的状况,以投资等名义诱使他人向银行开以自己为受益人的信用证。需要注意的是,一般认为任何信用证诈骗行为得实施“使用”这个主行为才构成既遂,纯粹骗取信用证没使用,不算严格意义上的信用证诈骗,只是普通诈骗行为。如果骗到信用证但没实际取得,或取得了没来得及使用,或使用了没拿到货款,根据不同情况可视为未遂或预备。 最后是其他行为。实践中主要指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进行诈骗。“软条款”信用证也叫“陷阱”信用证,就是开证人或者开证行在开信用证时,故意设置一些隐蔽条款,这样他们就有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像规定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等要等开证人或开证行通知或同意的信用证。 相关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三)骗取信用证的;(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相关概念: 伪造的信用证:行为人编造、冒用银行的名义,采取描绘、复制、印刷等方法仿照真的信用证的格式、内容而制造出来的虚假的信用证。 变造的信用证:在真实信用证的基础上,采用涂改、剪贴、挖补等方法改变原信用证主要条款和内容后而制造出的不实信用证。 倒签提单:卖方装运货物的实际日期已经落后于信用证规定的日期,但卖方却要求承运人将装运日期记载为信用证规定的日期的行为。 预借提单:卖方在货物装上船之前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的行为。 “软条款”信用证:开证人或者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制造一些隐蔽性的条款,从而具有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的信用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