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在我国,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金钱赔偿。这是国家赔偿中最常用、最主要的方式。它适用于大多数的国家赔偿情况,无论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还是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害的,都可以采用金钱赔偿的方式。例如,当行政机关违法拘留公民,导致公民失去了人身自由,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给予金钱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再比如,行政机关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其次是返还财产。当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违法占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时,如果财产还存在,就应当返还给受害人。例如,公安机关错误扣押了公民的车辆,在确认扣押行为违法后,就应当将车辆返还给车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然后是恢复原状。这是指国家机关的行为侵害他人财产,对受到损害的财产进行修复,使之恢复到受损害前的形状和性能的赔偿方式。比如,行政机关违法拆除了公民的房屋,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对房屋进行重建,使其恢复到原来的状态。不过,恢复原状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如能够恢复、有必要恢复等。 除了上述财产方面的赔偿方式外,还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例如,司法机关错误认定公民有罪,导致公民名誉受损,就需要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总之,国家赔偿的这些方式是根据不同的侵权情形和损害后果来适用的,目的是最大程度地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