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解决工期顺延定量有哪几种方式?


在司法实践中,解决工期顺延定量问题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 首先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许多建设工程合同会对工期顺延的情形和定量方法做出明确规定。比如合同可能约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停工的,每停工一天,工期相应顺延一天。这种方式直接依据双方事先达成的协议来确定工期顺延的量,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所以,当出现符合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情形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定量是最常见的做法。 其次是根据实际损失和合理工期来确定。在一些情况下,合同可能没有明确约定工期顺延的定量方法,或者约定不清晰。这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因导致工期顺延的事件给承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完成剩余工程所需的合理工期来确定顺延的时间。例如,因发包人变更设计导致工程返工,承包人需要重新采购材料、安排施工人员等,由此产生的额外时间和费用都应作为确定工期顺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工期顺延问题上,如果是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并顺延工期,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判断。 再者是参考行业惯例和专家意见。在建设工程领域,存在一些被广泛认可的行业惯例和标准。当合同没有约定且难以根据实际损失确定工期顺延定量时,法院可能会参考行业惯例来做出判断。同时,也会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提供专业意见。专家可以根据工程的特点、施工工艺、市场情况等因素,对工期顺延的合理时间进行评估。这种方式能够借助专业知识和经验,使工期顺延的定量更加科学合理。 最后是通过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复杂的工程项目中,工期顺延的原因可能多种多样,且相互交织,难以直接确定顺延的定量。此时,当事人可以申请由专业的鉴定机构对工期顺延的时间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会运用专业的技术和方法,对工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分析和评估,得出客观的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可以作为法院裁判的重要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经人民法院准许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通过鉴定机构的鉴定,可以为工期顺延定量问题提供相对准确和权威的解决方案。 总之,司法实践中解决工期顺延定量问题的方式多种多样,具体采用哪种方式,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来确定。当事人在遇到工期顺延纠纷时,应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