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由劳动部门招工的全民合同制工人属于国家正式职工吗?
我是1986年经劳动部门招工成为全民合同制工人的,一直工作到现在。现在遇到一些关于身份认定的问题,不太清楚像我这种情况到底属不属于国家正式职工,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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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1986年由劳动部门招工的全民合同制工人是否属于国家正式职工,需要从当时的历史背景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分析。 在1986年,我国劳动用工制度正处于改革阶段。当时国务院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劳动制度改革的规定,开始推行劳动合同制。全民合同制工人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用工形式。从本质上来说,国家正式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中,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和程序录用的人员。 对于全民合同制工人,虽然他们与传统意义上的固定工在形式上有所不同,采用了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来确定劳动关系,但他们同样是经过劳动部门招工进入企业工作的,其身份是得到国家认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虽然时间稍晚,但体现了对劳动关系的规范原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1986年的全民合同制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同样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从待遇方面来看,全民合同制工人和固定工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都享有相应的权益,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权益也在不断完善和保障。例如,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全民合同制工人和其他职工一样,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后享受相应的养老金待遇。 所以,1986年由劳动部门招工的全民合同制工人属于国家正式职工的范畴。他们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并且在工作期间和退休后都享有相应的权益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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