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有哪些?


在法律中,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权利用尽后的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行为。这是指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通俗来讲,当专利权人自己或者允许别人把专利产品卖出去后,购买的人再去使用、转卖这个产品,就不算是侵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 其次是先用权人的实施行为。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比如,甲在乙申请专利之前,就已经在生产和乙专利相同的产品,那么甲在原来的生产规模内继续生产,就不构成侵权,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再者是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的使用。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就好像外国的飞机、轮船等运输工具临时经过中国的领土、领海、领空时,为了自身运行在设备中使用了相关专利,这种情况不构成侵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三)项。 然后是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为了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是因为科学研究和实验是为了推动技术进步和创新,对社会是有益的。例如,科研机构为了研发新的技术,使用了他人的专利进行实验,这种行为不构成侵权,相关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 最后是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政审批例外。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主要是考虑到药品和医疗器械需要经过严格的行政审批程序,在这个过程中使用相关专利不认定为侵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