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安置房的10大忌讳是什么意思?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安置房。安置房是政府在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简单说,就是因为拆迁,政府给被拆迁人重新安排居住的房子。 买安置房的忌讳,其实是为了避免购房者在交易过程中面临各种风险和问题。下面详细解释一些常见的‘忌讳’以及对应的法律依据。 忌讳一:产权不清晰。很多安置房在交易时可能还没有拿到完整的产权证书,或者产权存在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如果安置房产权不清晰或者没有登记,购房者可能无法真正拥有该房屋的产权。 忌讳二:交易时间限制。部分安置房有规定的交易时间限制,在限制期内交易可能不受法律保护。比如有些地方规定,安置房在取得房产证一定年限后才能上市交易。如果违反这个规定进行交易,根据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交易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忌讳三:房屋质量问题。安置房的建设质量可能参差不齐,如果购买到质量有问题的房屋,后续维修和处理会很麻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如果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维修和赔偿责任。 忌讳四:土地性质问题。安置房的土地性质可能是划拨土地,与出让土地不同。如果是划拨土地,在转让时可能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忌讳五:合同条款不明确。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如果合同条款不明确,可能会导致双方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忌讳六:卖家反悔风险。由于安置房价格相对较低,在房价上涨时,卖家可能会反悔,不履行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购房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 忌讳七:配套设施不完善。有些安置房的配套设施可能不如商品房完善,比如学校、医院、商场等。这会影响购房者的生活质量。虽然目前没有专门针对安置房配套设施的法律规定,但在购房时,购房者可以通过与开发商协商,在合同中明确配套设施的建设标准和交付时间。 忌讳八:物业管理问题。安置房的物业管理水平可能相对较低,服务质量可能无法得到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物业管理存在问题,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等方式要求物业服务人改进服务。 忌讳九:户口迁移问题。购买安置房后,可能会涉及户口迁移问题。如果卖家的户口没有迁出,可能会影响购房者的户口迁入。目前关于户口迁移的规定主要由各地的户籍管理政策来规范,购房者在购房前可以向当地户籍管理部门咨询相关政策。 忌讳十:周边环境问题。安置房的周边环境可能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噪音污染、交通不便等。虽然这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问题,但会影响购房者的生活体验。购房者在购房前可以实地考察周边环境,了解相关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