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安部最新不予出具的十八件是什么?

我最近办事的时候,相关机构让我去派出所开一些证明,但是派出所工作人员说有些证明公安部已经规定不予出具了。我不太清楚具体是哪十八件,想了解一下到底是哪些证明现在公安部不给开了,好跟办事机构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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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安证明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公安部会同相关部门曾制定并公布了18项不该由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第一类是有关公民身份信息的证明。比如公民姓名、曾用名、性别、身份号码、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出生地、籍贯、户籍所在地住址等信息,这些本来就可以通过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法定身份证件来证明,所以公安派出所无需再另外开具证明。这是依据《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第二类是关于亲属关系的证明。曾经,很多事务要求派出所证明亲属关系,但现在如果能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亲属关系证明的,派出所也不再出具。举例来说,一些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档案或者户籍档案管理系统里可以查到亲属关系,就没必要让派出所重复开证明。这也是遵循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劳动的原则,以提高行政效率。 第三类是关于生存、死亡的证明。医院可以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人口普查登记、公安部门业务档案等也能证明公民生存、死亡情况,所以派出所不再承担这类证明的开具工作。 第四类是关于健康状况、人员失踪等证明。这些分别属于医疗卫生、人民法院等部门的职责范畴。比如人员失踪要通过法院的宣告失踪程序来认定,而不是由派出所出具证明。 第五类是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对于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的,可由本人到公安机关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证明;对于单位因招录、征兵等需要的,由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到公安派出所开具。 第六类是其他方面,如实际居住地证明等,现在都有相应的规定和渠道来获取证明,而不再依赖派出所。总之,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让证明的开具更加规范、合理,避免给群众和基层派出所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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