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安部十八项不予开具证明是何时颁发的?

我在处理一些事务时,被告知有些证明属于公安部规定的十八项不予开具的证明范围。我很好奇这个规定是什么时候颁发的,因为了解这个时间能让我更好地判断相关事务的处理依据,所以想问问具体的颁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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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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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等12部门于2016年8月联合出台了《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其中明确了十八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开具证明的事项。 这一规定的出台,是为了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方便群众办事创业,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办证多、办事难”问题。该意见指出,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该意见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公安派出所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就依据此规定来确定是否出具相关证明。对于属于十八项不予开具证明范围内的事项,公民应根据规定,通过其他法定途径来获取相关证明或解决问题。例如,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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