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担保法规定的合同担保五种方式是什么?

我最近签了一份合同,对方要求有担保,我不太清楚合同担保都有哪些方式。想了解一下担保法里规定的合同担保的五种方式具体是什么,这些方式分别是怎么回事,在实际合同中该怎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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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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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担保是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原《担保法》相关内容已整合至民法典)规定了合同担保的五种方式,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第一种是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有一个第三方(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债务作担保。比如,甲向乙借款,丙作为保证人,如果甲到期不能还钱,乙就可以要求丙还钱。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二种是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向银行贷款,将自己的房子抵押给银行,如果甲不按时还款,银行就有权处置甲的房子来收回贷款。《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第三种是质押。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则是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权利出质的担保方式。比如,甲将自己的珠宝交给乙作为借款的质押,如果甲不还钱,乙就可以处置珠宝。《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第四种是留置。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常见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例如,甲将一批货物交给乙保管,甲不支付保管费,乙就可以留置这批货物。《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第五种是定金。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比如,甲和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支付给乙定金,如果甲反悔不买了,定金就不能要回;如果乙反悔不卖了,就要双倍返还定金给甲。《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了解这些合同担保方式,有助于在经济活动中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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