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人民法院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我最近对法律方面的知识比较感兴趣,尤其想弄清楚人民法院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这一概念。想知道到底什么样的案子属于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如果遇到相关事情,自己该怎么判断是不是这类案件,希望能详细了解下这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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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简单来说,就是只有当受害人向司法部门报告犯罪事实,请求对犯罪者进行追诉,法院才会处理的案件,也就是“不告不理”。 这类案件在我国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一是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比如有人在公众场合用激烈言语辱骂他人,或者编造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话就可能构成这类犯罪,但要是严重影响到社会秩序或者国家利益,就不适用告诉才处理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二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就是指通过暴力手段阻止他人结婚或者离婚。 三是虐待案(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常见于家庭成员之间,一方长期对另一方进行肉体或精神上的折磨。若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四是侵占案。比如有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案件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法院才会受理。而且,告诉的主体通常是受害人,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 相关概念: 告诉才处理:是指某些犯罪案件,必须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告诉,人民法院才予以审理。 被害人近亲属: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丈夫、妻子、父亲、母亲、儿子、女儿、同胞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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