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有哪些区别?


刑事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存在多方面区别。 首先,案件来源不同。公诉案件是由国家公诉机关,也就是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这就好比国家作为一个大家长,当发现有人做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等犯罪行为时,检察院代表国家来追究责任。而自诉案件是由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个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比如一个人被别人侮辱诽谤了,他自己或者相关亲属就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 。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明确了这两种不同的案件启动主体。 其次,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有差异。公诉案件中犯罪行为性质一般比较严重,对社会危害性大。比如故意杀人、抢劫等犯罪,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安全。一旦起诉到法院,法院必须依法审判,只有在公诉机关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请撤回起诉且法院准许的情况下,才会有变化,否则法院要依据事实和证据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自诉案件犯罪行为多数不太严重,对社会危害性较小,像一些轻微的伤害、侮辱等。所以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能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对于告诉才处理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还能进行调解。 再者,审查程序不同。公诉案件实行程序性审查,只要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审查主体是负责该案审理的审判组织成员。而自诉案件要经过二次审查,第一次是立案前的程序审查,看是否符合立案标准,审查主体是专门审查立案的人员;第二次是开庭前的实体审查,看是否符合“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这一开庭审理条件,符合就转开庭,不符合则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起诉,审查主体是负责该案审理的审判组织人员。 另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完全相同。例如,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反诉;而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虽然有权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提出控告,但不能就案件事实本身对司法人员提出反诉。还有,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作为自诉人如果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决不服的,有权在法定上诉期内按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享有独立的上诉权;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没有独立的上诉权,无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 最后,举证责任不同。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完全由自诉人承担,要是缺乏证据,法院有权限期自诉人补充证据,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法院又无法调取和收集到必要证据,就会说服自诉人撤回诉讼,或者裁定驳回诉讼。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只是就自己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向司法机关如实进行陈述和控告,收集和核对案件事实和证据以及查获犯罪嫌疑人是司法机关的职责,被告人也没有证明自己有罪和无罪的责任,司法机关只有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才能对被告人提起诉讼和处以刑罚。 相关概念: 自诉案件:是刑事公诉案件的对称,指对于法律规定的案件的被害人在其合法权益遭到非法侵害后,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