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权利包括哪些?


著作权,简单来说,就是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权利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部分。人身权是与作者的人身紧密相连的权利,不可转让和继承。它主要包括以下四项权利: 一是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作者有权决定在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将作品向社会公开。例如,一位作家创作了一部小说,他可以选择立即出版发行,也可以选择先将其搁置一段时间后再公开。 二是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可以决定在作品上署真名、笔名或者不署名。比如,一些知名作家可能会使用笔名发表作品,以保护自己的隐私或者营造独特的创作风格。 三是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当作者认为作品需要进一步完善时,他有权对作品进行修改,也可以授权他人进行修改。例如,画家可能会在作品完成后,根据自己的新想法对画作进行修改。 四是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这意味着他人不能随意对作品进行修改,破坏作品的原意和完整性。比如,未经作者同意,不能将一部严肃的文学作品改编成搞笑、低俗的版本。 财产权则是作者通过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出租权是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展览权是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摄制权是指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翻译权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汇编权是指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总之,著作权涵盖了多个方面的权利,这些权利为作者提供了全面的保护,使他们能够充分享有自己创作成果带来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