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用益物权和质权能否存在于同一物上?

我对用益物权和质权不太懂,不知道它们能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物品上。我有个东西,我想在上面设立用益物权,同时又想把它拿去质押,不知道这样做合不合法,所以来问问这种情况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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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并存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用益物权和质权是两种不同的物权类型。用益物权通俗来讲,就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重点在于对物的使用价值进行利用。质权则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行而移交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的变卖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它主要关注的是物的交换价值。 从理论上来说,用益物权和质权是有可能存在于同一物上的。不过,这要根据具体的物权类型和法律规定来判断。因为不同的用益物权和质权的设立、行使规则会有所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物权相关内容有明确规定。虽然法典没有直接规定用益物权和质权不能同时设立于同一物上,但在实际操作中,它们的并存可能会受到一定限制。比如,用益物权设立在先,而后设立质权时,质权人在实现质权时可能会受到用益物权的制约;若质权设立在先,用益物权的设立可能需要经过质权人的同意,否则可能会损害质权人的利益。 例如,以房屋为例,如果房屋所有人先将房屋设立了居住权(一种用益物权)给他人居住,之后又将房屋拿去质押给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在行使质权时,就不能随意赶走居住权人。因为居住权是合法设立的,居住权人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这体现了用益物权和质权并存时可能出现的权利冲突和协调问题。所以,用益物权和质权能否存在于同一物上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来判断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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