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与用益物权为什么不能并存?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看到质权和用益物权的概念。质权好像是把东西交出去保证债务履行,用益物权是利用东西获得收益。我就很疑惑,为什么这两种权利不能在一个物上同时存在呢?想了解背后的法律原因。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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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与用益物权通常不能并存,这需要从它们各自的法律概念和特点来解释。


质权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其债权的一种担保物权。简单来说,就是为了保证债务能还上,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要是债务人不还钱,债权人就可以用这个财产来抵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里强调了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人可以对物进行使用和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侧重于对物的使用价值的利用。


从这两种权利的性质来看,它们不能并存主要是因为权利行使上的冲突。质权以转移占有为要件,质权人占有质物,从而限制了出质人对质物的使用和收益。而用益物权是对物的使用和收益权,如果质权和用益物权并存,就会出现质权人占有质物但无法使用收益,用益物权人想使用收益却因为质权人的占有而无法实现的矛盾局面,导致两种权利无法正常行使。所以,在一般情况下,质权与用益物权不能并存于同一物上。不过,在一些特殊的法律安排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可能会有不同的处理,但这都需要遵循法律的规定和公平合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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