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行使的监督方式是什么?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其监督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内部监督 这是人民法院系统内部的自我监督机制。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这体现了法院系统的层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通过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方式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例如,当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时,上级法院会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审查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否存在错误。如果发现错误,上级法院可以依法改判、撤销原判或者发回重审。此外,各级人民法院还设立了审判监督庭,负责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审查,一旦发现确有错误,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以此确保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 二、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赋予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会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如果行政行为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等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这种监督方式有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三、对人民检察院的制约与监督 虽然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监督。例如,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如果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同时,在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也会对人民检察院的指控进行公正的评判,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这种制约与监督机制有助于保障司法权力的正确行使,防止权力滥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