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所谓的“刑事自诉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通俗来讲,就是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与公诉案件不同,公诉案件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刑事自诉案件是由被害人一方直接启动诉讼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三类: 第一类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这意味着只有被害人亲自向法院提出控告,法院才会处理。比如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以及侵占案。这些案件主要涉及个人的名誉、婚姻自由、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方面,通常与被害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并且情节相对较轻,所以法律赋予被害人自主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 第二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要求被害人能够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并且案件的情节比较轻微。例如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等。在这类案件中,被害人有一定的举证责任,如果证据不足,可能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第三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种情况主要是为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一些犯罪行为因为各种原因得不到应有的处理。当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误时,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提起刑事自诉案件,一般需要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并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法院在受理后,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在整个过程中,被害人需要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求。同时,被告人也享有相应的辩护权利,可以进行答辩和提供证据。 总之,刑事自诉案件是法律赋予被害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途径,它在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