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防卫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特殊防卫,也被称作无限防卫权,指的是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所享有的一种特殊的防卫权利。当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采取防卫行为,即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下面为您详细阐述特殊防卫的构成要件。 首先是起因条件。特殊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存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里所说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意味着不法侵害行为对公民的生命、健康等重要人身权利构成了紧迫且重大的威胁。像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都在此列。例如,当有人手持凶器意图杀害他人时,这种行为就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满足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这一规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其次是时间条件。防卫行为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施。也就是说,当暴力犯罪正在发生,公民的人身安全正处于现实的危险之中时,才能进行特殊防卫。如果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比如犯罪嫌疑人已经停止攻击并逃离现场,此时再实施所谓的“防卫行为”,就不符合时间条件,可能构成事后报复,而不属于特殊防卫。比如,小偷已经偷完东西跑远了,这时候去把小偷打伤,就不能算是特殊防卫。 再者是对象条件。防卫行为只能针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这是因为特殊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所以只能对实施暴力犯罪的人采取防卫措施,而不能对无辜的第三人进行攻击。例如,在面对抢劫时,只能对抢劫者进行防卫,而不能为了躲避抢劫去伤害旁边无辜的路人。 最后是主观条件。防卫人必须具有防卫意识。这意味着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而不是出于报复、故意伤害等其他非法目的。如果防卫人是故意挑起事端,然后借“防卫”之名伤害他人,这种行为就不构成特殊防卫。比如,甲故意去激怒乙,等乙动手后甲再将乙打伤,这就不属于特殊防卫。 综上所述,特殊防卫的构成需要同时满足起因、时间、对象和主观这四个方面的条件。只有准确把握这些构成要件,才能正确运用特殊防卫这一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