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分别是什么?


在法律事务尤其是涉及专业问题的案件中,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是两个非常重要的角色。下面将对他们分别进行解释。 鉴定人指的是那些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人。比如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对于患者的伤残等级、医疗过错等问题,就需要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鉴定人来进行鉴定。鉴定人通常是经过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编入鉴定人名册的专业人员。鉴定人在接受委托后,会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检验、分析等工作,并最终出具鉴定意见书。这份鉴定意见书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在法庭上具有较高的证明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这说明鉴定人的选定有一定的法律程序,以保证鉴定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专家辅助人则是指受当事人聘请,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当事人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质证的人。专家辅助人主要是为当事人服务,帮助当事人理解复杂的专业问题,并在法庭上对鉴定意见等进行质证。例如,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及到一些专业的技术问题,当事人可以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对对方提供的鉴定意见进行分析和质疑。专家辅助人的意见不属于法定的证据形式,但可以帮助法官更好地理解案件中的专业问题,从而作出更准确的判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综上所述,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虽然都与专业知识相关,但他们的角色和作用有明显的区别。鉴定人是中立的第三方,其出具的鉴定意见是法定证据;而专家辅助人是为当事人服务的,其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在实际的法律案件中,正确认识和运用这两者,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促进案件的公正审理都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