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所定义的流动人口有哪些?
我想了解一下,在公安机关那里,流动人口的范围是怎么界定的。我自己经常在不同城市之间跑来跑去工作,也不知道自己算不算公安机关所说的流动人口,所以想搞清楚到底哪些人属于这个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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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所定义的流动人口,指的是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简单来说,就是不在自己户口所在地长期居住,到其他地方去生活、工作的人。 这里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注意,像因出差、就医、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以及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通常是不被认定为流动人口的。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对流动人口进行了明确的界定。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一)因出差、就医、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从实际管理角度来看,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口进行管理,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同时也为了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比如,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可能需要办理居住证,以便享受当地的一些公共服务和便利,这也是基于对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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