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的四要件是什么?


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的罪名,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其四个构成要件。 首先是主体要件。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绑架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那些在各级政府、公安等部门中,依照法律规定具有解救被绑架儿童职责的人员。比如负责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警察,他们在接到解救被绑架儿童的任务时,就承担着相应的解救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精神,只有这类特定身份的人员才可能构成此罪。 其次是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是故意的。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有被绑架的儿童需要解救,却故意不履行解救职责。这里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积极追求不进行解救的结果;间接故意则是指行为人虽然不是积极追求,但对不进行解救的结果持一种放任的态度。例如,警察在接到解救被绑架儿童的报警后,心里清楚如果不及时行动孩子可能会遭遇危险,但还是以各种理由拖延,这就可能构成间接故意。 然后是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解救被绑架儿童的正常活动。国家为了保护儿童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设立了专门的机构和职责来解救被绑架的儿童。如果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就会破坏国家机关在这方面的正常工作秩序,损害国家机关的公信力。这就好比一个机器,每个部件都有其特定的功能,如果某个部件不工作了,整个机器的运转就会受到影响。 最后是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接到被绑架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后,对被绑架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的“不进行解救”,包括拖延解救时间、拒绝解救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通常是指导致被绑架儿童受到伤害、死亡或者被转移到其他难以查找的地方等情况。例如,由于警察的拖延,导致被绑架儿童被犯罪分子转移到外地,增加了解救的难度,这就属于造成了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构成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