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六种无效的约定具体内容是什么?


在法律中,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但并不是离婚协议里的所有约定都具有法律效力,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六种常见的无效约定。 首先是限制再婚的约定。有的离婚协议中会约定一方在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这种约定是无效的。婚姻自由是我国《民法典》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任何限制他人婚姻自由的约定都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例如,甲和乙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乙在三年内不得再婚,这个约定就是无效的,乙在离婚后依然可以自由选择再婚。 其次是限制生育的约定。部分离婚协议可能会规定一方离婚后不得生育子女,这同样无效。生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受到法律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所以,此类限制生育的约定因侵犯了公民的生育权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再者是关于子女抚养权不可变更的约定。有些离婚协议中会写明一方取得抚养权后,另一方不得要求变更抚养权。然而,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的。随着时间推移和情况变化,如果出现直接抚养方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抚养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等情形,另一方请求变更抚养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外,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的不合理约定。比如约定所有债务由一方承担,而不管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债权人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即使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债务承担方式,也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也就是说,如果夫妻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但债权人仍可以要求另一方承担偿还责任,另一方承担后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约定承担债务的一方追偿。 还有将他人财产列入分割范围的约定。离婚协议只能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协议中涉及分割他人财产,如一方父母的财产,这种约定是无效的。财产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只有财产的所有权人才能对财产进行处分。 最后是免除一方抚养子女义务的约定。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离婚协议免除。《民法典》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即使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承担抚养费,当子女因生活、学习等需要时,仍然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总之,在签订离婚协议时,要确保约定符合法律规定,这样才能保障协议的有效性和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