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有哪些?


在我国,婚姻无效是指男女双方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2021年《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同时废止,关于婚姻无效的规定现在适用《民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第一,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也就是说,在一方已经和其他人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种新建立的婚姻关系是无效的。例如,甲在和乙存在婚姻关系期间,又和丙登记结婚,那么甲和丙的婚姻就是无效婚姻。这是因为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重婚严重违反了这一基本原则。 第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是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比如父母、祖父母、子女、孙子女等;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像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法律禁止近亲结婚,主要是从优生学和伦理道德等方面考虑,近亲结婚可能会增加遗传疾病的发生几率,影响后代的健康。 第三,未到法定婚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如果男女双方中有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这个法定年龄就登记结婚,那么该婚姻无效。比如,男方二十周岁,女方十九周岁就登记结婚,这样的婚姻就是无效的。法律规定法定婚龄,是考虑到男女双方在这个年龄之后,生理和心理上才相对成熟,能够更好地承担起婚姻家庭的责任和义务。 如果婚姻被认定为无效,那么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