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免责条款有哪些?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在很多合同中,我们都能看到免责条款的身影,但并不是所有的免责条款都是有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首先,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这是因为人的生命健康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不允许通过合同约定来免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例如,在一些健身俱乐部的入会协议中,可能会有“在健身过程中出现任何人身伤害,俱乐部概不负责”的条款。如果会员在正常使用俱乐部设施时,因俱乐部设施老化未及时维修而受伤,那么这个免责条款就是无效的,俱乐部不能以此来逃避赔偿责任。 其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后果,仍然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重大过失则是指行为人没有尽到普通人应有的注意义务。比如,在货物运输合同中,运输公司为了逃避责任,在合同中约定“无论何种原因导致货物损失,运输公司均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货物是因为运输公司员工的故意损坏或者重大过失(如野蛮装卸)而受损,那么这个免责条款就不能生效,运输公司需要对货物损失进行赔偿。 此外,如果免责条款是在一方当事人受到欺诈、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或者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例如,在一些不平等的交易中,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迫使另一方接受不合理的免责条款,这种条款就可能因为违背公平原则而被法院认定无效。 总之,当我们在签订合同时遇到免责条款,要仔细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可能无效的免责条款要保持警惕,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