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留置的对象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业务时遇到了留置相关的情况,不太清楚在法律上留置的对象具体指的是什么。是物品、人,还是其他的?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下,留置的对象范围到底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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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留置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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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是在法律领域中一项重要的制度,下面来详细解释留置的对象。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留置的概念。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这里所说的留置对象主要是动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明确看出,留置的对象是债务人的动产。 所谓动产,就是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品,比如常见的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原材料等。这些动产必须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这种合法占有可以基于多种原因,常见的是基于合同关系,例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以保管合同为例,如果保管人按照保管合同的约定占有了寄存人的货物,而寄存人到期不支付保管费用,那么保管人就有权留置该货物。在运输合同中,如果托运人不支付运输费用,承运人也可以留置托运的货物。 不过,留置动产也有一定的限制条件。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基于同一个合同关系产生,比如因为保管合同产生的保管费用债权,只能留置基于该保管合同占有的动产。但企业之间的留置不受此限制,这是为了适应企业之间商业活动的复杂性和便捷性。 另外,法律还规定了一些不得留置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比如,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不得留置相关动产,那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留置权。 综上所述,留置的对象主要是债权人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但要受到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限制,并且在一般情况下要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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