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什么?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它对于劳动者在工伤等情况下获得合理的待遇和保障至关重要。新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为判断劳动者的劳动能力状况提供了详细的依据。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这就好比给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划分了十个不同的台阶,每个台阶代表着不同的损伤程度和劳动能力丧失情况。例如,一级伤残意味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而十级伤残则相对较轻,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是指生活上完全需要他人的帮助,比如吃饭、穿衣、洗漱等都无法自己完成;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是指大部分生活活动需要他人协助;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则是部分生活活动需要他人帮助。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由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来构成的。在实际鉴定过程中,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医疗卫生专家的意见作出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组织相关专家,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等标准,对劳动者的身体状况进行全面评估。 当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时,也有相应的救济途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总之,新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一个系统而严谨的体系,它保障了劳动者在遭受工伤或职业病后,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劳动能力评定,进而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和权益保障。劳动者在遇到相关问题时,要及时了解并运用这些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