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错误情形有哪些?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以下为您详细介绍财产保全错误的常见情形: 一是申请人主体不适格。这指的是申请财产保全的人,并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例如,张三与李四之间有债务纠纷,王五却去申请对李四财产进行保全,王五并非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他就属于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利害关系人才能申请财产保全,主体不适格的申请自然是错误的。 二是申请保全的对象错误。申请人错误地对与案件无关的财产或案外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比如在合同纠纷中,合同涉及的是甲公司的一批货物,但申请人却错误地保全了乙公司的相同货物,这就属于保全对象错误。因为财产保全应当针对的是与案件相关且属于被申请人的财产。 三是申请保全的金额错误。申请人申请保全的金额明显超过了其诉讼请求的金额。例如,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偿还10万元债务,却申请保全被告价值50万元的房产,这种过度保全的情况就属于申请保全金额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要求,保全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诉讼请求的金额大致相当。 四是申请人申请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间内起诉。在诉前财产保全中,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如果申请人未在这个期限内起诉或申请仲裁,法院会解除保全措施,而此前的保全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错误保全。 当出现财产保全错误时,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申请人进行赔偿。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所以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一定要谨慎,确保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出现保全错误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