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管辖案件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种类较多,不同类型的案件有着不同的立案标准。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是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贪污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特定情形的,也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受贿罪同样适用此标准。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其次是渎职犯罪案件。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还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非法拘禁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等情形,应当予以立案。刑讯逼供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等情形,应当立案。
此外,对于一些新型的犯罪案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检察机关也在不断明确其立案标准。同时,在实际操作中,检察机关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因素,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达到立案标准。如果遇到具体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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