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国际事务的文件时,看到了‘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这个说法,不太明白它具体指的是什么。我想知道在法律层面上,怎样的个人会被定义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希望了解相关法律依据和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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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法律和税收等相关领域,‘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是一个重要概念。从通俗意义上讲,缔约国就是签订了某个条约的国家,而‘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指的是同时符合这两个签订条约国家关于居民定义的个人。 在国际税收协定中,对于居民身份的判定是非常关键的。比如我国和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会根据国内法和协定的相关条款来确定个人是否属于缔约国双方居民。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这里的‘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对于另一个缔约国,也会有自己关于居民个人的判定标准,可能和我国有所不同。当出现一个人可能同时符合两个缔约国居民定义的情况时,税收协定通常会有一系列规则来协调解决,例如按照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所、国籍等顺序来判定其仅为某一方的居民。这一系列规则的目的是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税收逃避,确保个人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税收负担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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