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是什么?
法定不起诉,也被叫做绝对不起诉,它指的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人民检察院没有自由裁量权,必须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通俗来讲,就是只要出现了这些法定的情况,检察院就不能去起诉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就是说,如果存在上述这些情况,检察院就得按照法律规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而酌定不起诉,又称为相对不起诉。它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由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里的“可以”意味着检察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判断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比如,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现,或者是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退赔等,检察院就可能会综合考虑后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总的来说,法 定不起诉是基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检察院没有选择的余地;而酌定不起诉是检察院在犯罪情节轻微等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决定是否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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