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不起诉和法定不起诉的不同点有哪些?
相对不起诉和法定不起诉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两种不同的不起诉类型,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它们的不同点。
首先,二者的适用条件不同。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些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就是说,当存在这些法定情形时,检察院没有自由裁量权,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
相对不起诉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里强调的是犯罪情节轻微,并且检察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是否不起诉。
其次,二者的法律后果存在差异。法定不起诉意味着在法律上认定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而相对不起诉虽然最终也不提起公诉,但前提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只是因为情节轻微等原因而不起诉。
最后,二者体现的法律意义不同。法定不起诉主要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在特定情形下不被错误追诉的权利。相对不起诉则更多地体现了 刑事司法的宽严相济原则,对于一些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给予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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