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不诉和存疑不诉有什么区别?


相对不诉和存疑不诉是刑事诉讼中两种不同的不起诉类型,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两者的概念不同。相对不诉,也叫酌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简单来说,就是虽然犯罪了,但情节不严重,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检察院可以决定不将犯罪嫌疑人起诉到法院。而存疑不诉,也称为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在经过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也就是说,目前的证据没办法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其次,法律依据不同。相对不诉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存疑不诉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再者,适用条件不同。相对不诉的适用条件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犯罪情节轻微,并且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例如,一些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就可能符合相对不诉的条件。存疑不诉的适用条件是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比如,关键证人的证言存在矛盾,或者缺乏必要的物证等。 最后,法律后果不同。相对不诉虽然犯罪嫌疑人最终不会被起诉到法院,但并不意味着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是基于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而存疑不诉是因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从法律层面来看,犯罪嫌疑人是被视为无罪的。不过,如果之后发现了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仍然可以提起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