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不起诉和法定不起诉最大的区别点是什么?
相对不起诉和法定不起诉都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作出的不将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的决定,但它们存在显著区别。
首先,二者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法定不起诉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该条规定了六种情形下,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这六种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而相对不起诉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其次,适用的条件不同。法定不起诉适用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也就是说,在这些情况下,从法律角度根本就不应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追究。而相对不起诉适用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只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再者,二者体现的法律价值和意义不同。法定不起诉是法律明确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体现,强调的是法律的刚性和严肃性,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相对不起诉则更多地体现了刑罚的目的和刑事 政策,给予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的机会,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司法的人性化和效益化。
最后,决定程序和救济途径也存在差异。法定不起诉由检察长决定,而相对不起诉一般需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于法定不起诉,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对于相对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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