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税务机关检查职权的有哪些?


税务机关的检查职权是法律赋予的,目的是确保税收的公平、公正和足额征收。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税务机关常见的检查职权: 账簿、凭证检查权。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也可以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这一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通过检查这些资料,税务机关可以了解纳税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判断其是否如实申报纳税。比如,查看企业的成本核算是否合理,收入确认是否准确等。 场地检查权。税务机关有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依据同样是《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这有助于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与申报情况是否相符,防止纳税人隐瞒应税财产。 责成提供资料权。税务机关有权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此为《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这些文件和资料可以帮助税务机关更全面地了解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如合同、发票、协议等。 询问权。税务机关有权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依据是《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通过询问,税务机关可以获取一些在账簿、资料中难以发现的信息,进一步核实纳税情况。 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查证权。税务机关有权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这是《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这一职权可以防止纳税人通过运输、邮寄等方式逃避纳税义务。 银行账户查询权。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税务机关有权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这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规定。通过查询银行账户,税务机关可以掌握纳税人的资金往来情况,发现是否存在隐瞒收入、转移资金等逃避纳税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