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主要有哪几项?
工伤赔偿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医疗费**
这是用于治疗工伤所产生的费用。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标准一般是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在职工住院期间享受。若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则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标准为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需要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且是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情况才能享受。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康复治疗费用可以获得赔偿。
**五、辅助器具费**
因工伤导致身体功能障碍等需要辅助器具辅助生活和工作的,相应合理的辅助器具费用可以得到赔偿。
**六、停工留薪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等特殊情况经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七、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八、伤残待遇**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从一级伤残的本人工资×27到十级伤残的本人工资×7不等。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2. **伤残津贴(按月享受)**: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9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60%。其中1 - 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5 - 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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