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三种判决形式是什么?


行政诉讼的判决形式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及相关争议作出的权威性判定。以下为您详细介绍行政诉讼常见的三种判决形式: 第一种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这种判决适用于被诉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简单来说,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合理合法,而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就会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第二种是撤销判决。当行政行为有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这些情形之一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以上这些情况出现时,法院有权作出撤销判决。比如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当事人违法,法院就可能会撤销该处罚决定。 第三种是履行判决。它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负有法律职责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责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例如,公民申请行政机关办理某项许可,行政机关无故拖延不办,法院就可以判决行政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办理。 除了以上三种常见判决形式外,行政诉讼还有变更判决、确认违法判决、确认无效判决等其他判决形式。每种判决形式都有其适用的具体情形和法律依据,它们共同构成了行政诉讼判决体系,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行政法治的有效实施。





